《英魂之刃》选手行为规范

本规范用于明确《英魂之刃》通过认证,成为赛事选手应当遵守的行为要求,并作为赛事主办方调查、认定和处罚选手违规行为的依据。具体赛制、版本、地图、赛程、名单人数、选边、禁用和奖励安排,以专项赛事规则为准。

1、参赛资格与报名行为

1.1 遵守赛事文件。选手应遵守《参赛声明》《参赛协议》、本规范、专项赛事规则、赛事公告、已经确认的承诺及裁判和赛事工作人员作出的合理指令。选手应持续关注主办方指定的官方通知渠道,不得以未主动查看已合理通知的内容为由拒绝履行。

1.2 年龄与实名。选手在报名时应已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本人游戏账号和本人联系方式报名,不得冒用、借用、盗用他人身份或提交虚假、失效、伪造的材料。

1.3 资格信息真实。选手应如实、完整提交账号、段位、所在区域、战队关系、注册状态和赛事要求的其他资料。资料或资格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报告主办方。隐瞒、虚假申报、拒绝核验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资格限制,均构成资格违规。

1.4 联赛参赛限制。同一赛季已经取得精英联赛注册资格或实际代表精英联赛战队出场的选手,不得报名或参加同赛季发展联赛。选手不得借用其他身份、账号、战队或赛区规避本条。

1.5 线下参赛条件。选手报名即确认具备按照赛事通知前往指定城市或场馆参加线下赛段的基本条件,包括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能够依法出行,并可配合合理的交通、住宿、拍摄、采访、彩排、比赛和颁奖安排。因选手自身原因无法参加线下赛段的,主办方可按专项规则作弃权、替补、判负、取消资格或奖励的处理。

1.6 战队唯一性与名单。同一选手在同一赛事中仅可加入一支战队。选手认证或名单锁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替换、调换成员,不得使用与核准名单不一致的首发、替补、教练或其他成员,不得安排未通过审核或不符合人数要求的人员出场或进入比赛区域。

1.7 队长信息。队长以赛事系统登记的信息为准。队长应确保所提交的成员、账号和资格信息真实,不得越权代替成员作出未经授权的权利放弃、奖金处分或其他重大决定。

2、公平竞赛行为

2.1 假赛。选手不得通过串通、协议、指令、暗号、利益交换、故意失利或其他方式改变或试图改变比赛进程、结果或不确定性。不得组织、教唆、帮助、撮合他人假赛,不得明知假赛线索而故意隐瞒。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主办方有权将相关人员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2 消极比赛。选手应以正常竞技水平、诚实且尽力完成比赛。不得无正当理由退赛、弃赛、罢赛、挂机、逃跑、拒绝对抗、故意送分或送人头、恶意伤害本方队友,或实施其他明显降低正常竞技投入的行为。

2.3 作弊工具与技术作弊。选手不得修改、屏蔽或干扰游戏客户端,不得安装、使用或协助使用外挂、宏、脚本、自动操作程序、信号装置、手势信号或其他可能取得不正当优势的工具、程序和方法。

2.4 游戏漏洞。选手发现游戏异常机制或漏洞后应立即报告并停止利用。不得故意利用已经公告禁用或明显未按预期运行的购买、装备、技能、地图、中立单位或其他游戏机制取得优势,不得传播可用于赛事作弊的漏洞利用方法。

2.5 窥屏及不当获取信息。选手不得观看或试图观看观战屏幕、裁判屏幕、其他选手屏幕或未经许可的直播画面,不得擅自进入其他战队的训练或比赛房间,不得获取、窃取或接收其他战队的队内语音、战术阵容、录像、文件及其他保密信息。

2.6 代打。选手不得雇佣、安排或允许他人代为参赛,不得使用他人账号参赛,不得将本人账号提供给他人参赛,不得教唆、协助、掩护或为代打提供身份、设备、场所或其他便利。

2.7 跨区域参赛。比赛期间,选手的实际参赛区域、常用登录区域或赛事登记区域发生变化的,应第一时间向赛事工作人员报告并提交真实有效凭证,仅可在审核通过后跨区域参赛。未经申报或批准跨区域参赛的,主办方可按照违规代打处理。

2.8 破坏连接。选手不得通过软件、硬件、网络攻击、人为断电、断网或其他方式破坏其他选手、裁判、监控设备与游戏服务器或赛事系统的连接。

2.9 明知与作弊者组队。选手明知或应知其他玩家正在使用外挂、第三方违规软件或其他破坏游戏公平的工具,仍与其组队、协助其游戏、接受其帮助或共同获利的,构成违规。

2.10 日常游戏环境。选手在正式比赛、训练赛和日常游戏对局中均不得实施演员局、消极对局、恶意刷分、撞车匹配、多组账号搬运分数、违规组队、辱骂或其他破坏游戏秩序、信誉分规则和赛事声誉的行为。

2.11 违禁物质。选手不得在比赛内外使用、持有、提供或售卖法律法规、主管机构或赛事主办方禁止的兴奋、镇静、抑制类药物或其他足以不当影响比赛表现的物质。因合法医疗需要使用处方药的,应依专项流程申报。

2.12 赌博与投注。选手不得直接或间接组织、参与、协助或宣传与本赛事或其他电子竞技赛事过程、结果有关的赌博、投注或博彩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中获取利益。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主办方有权将相关人员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13 不正当利益交换。选手不得索取、接受、提供或承诺提供金钱、礼物、待遇、奖金分割、合同利益或其他利益,以换取特定比赛结果、竞技行为、保密信息、不举报违规或其他不正当优势。

2.14 委托第三方开发。选手不得委托第三方(含个人或机构)代为进行赛前战术开发、数据分析或账号训练。经主办方书面批准的除外。

3、账号、设备与比赛环境

3.1 账号一致。选手使用的游戏账号、比赛昵称和实名认证信息应与报名资料一致。未经批准不得更换账号、修改比赛昵称、共用、出租、出借或转让账号,不得以本人账号不由本人实际控制为由规避责任。

3.2 设备标准。选手使用的自备设备、外设、软件和网络环境应符合主办方公布的标准并接受检测。不得使用未报备、不符合标准或可能影响公平、安全和赛事制作的设备、程序或网络配置。

3.3 设备及环境禁止操作。未经许可,选手不得拆卸、调整、改制、修理、更换、破坏或干扰比赛设备、自有设备、软硬件、系统、场馆网络、电源、桌椅及其他比赛设施。

3.4 演播设备。选手不得触碰、移动、遮挡、攀爬、站立其上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灯光、摄像机、收音、导播及其他演播设备,应遵守制作、演播和技术人员的合理指令。

3.5 通信设备。未经许可,手机、平板电脑、耳机及其他支持通信、语音或发声的电子设备不得进入比赛区域。比赛期间,选手仅可在主办方许可的环节和人员范围内交流,不得发送短信、电子邮件或使用社交媒体。

3.6 身份辨认。选手不得故意遮挡面部、隐藏身份或佩戴妨碍身份辨认和比赛监督的物品。存在宗教、健康或其他合法合理需求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合替代核验方式。

3.7 反作弊检测。选手应按要求保持录屏、比赛环境视频、系统环境检测、设备标识采集和其他必要监管工具正常运行,不得关闭、遮挡、断开、卸载、绕过、篡改或干扰,不得造成关键记录缺失。

3.8 限制区域。未经许可,选手不得进入未开放场馆、直播或转播工作间、裁判室、质检间、音频间、服务器间、设备间、其他战队房间及主办方标记的其他限制区域。

4、比赛过程行为

4.1 准时与准备。选手应按通知完成报名材料补充、赛前签到、身份核验、账号登录、设备报备和调试、赛前测试、进入比赛房间或场馆,并在指定时间进入准备状态。迟到或准备不足导致比赛延误的,可取消选边或禁用资格、判负或按弃权处理。

4.2 临时换人。因不可抗力、突发疾病或其他合理紧急情况申请临时更换首发的,应立即报告并提交真实有效证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换人;获准换人的,主办方可依专项赛事规则调整该战队当日首局的全部或部分禁用资格。

4.3 比赛暂停。选手不得擅自暂停。出现健康、安全、设备或网络异常时,应立即报告裁判并说明原因,由裁判决定暂停、恢复、回溯、重开或重赛。紧急情况下先行暂停的,应在危险解除后立即说明并接受复核。

4.4 个人因素导致中断。因可归责于选手的健康状况、自备设备故障、网络准备不足、违规操作、未完成检测或未保持合规比赛环境,导致比赛无法正常开始、继续或完成的,主办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裁判可对当场对决直接判负。因主办方服务器、设备、场馆网络或其他不可归责于选手的原因造成的异常,不适用本条。

4.5 故意断开。选手不得无正当理由断开游戏、录屏、摄像、监控或检测设备,不得在裁判要求恢复连接后拒绝、拖延或再次断开。

4.6 房间与公屏行为。除裁判或专项规则允许外,选手不得在比赛房间或对局公屏闲聊、发送文字、表情、信号、快捷消息或其他信息,不得刷屏或通过公屏向对手、观众或外部人员传递信息。

4.7 投降、虐泉及拖延。选手不得擅自投降、发起或同意无规则依据的结束比赛,不得虐泉、恶意拖延、拒绝准备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比赛正常结束。

4.8 挑衅与嘲讽。选手不得实施具有明显挑衅、侮辱、嘲讽或干扰对手性质的行为,包括无竞技必要地反复亮表情、使用嘲讽动作、信号、快捷消息、公屏文字、语音或手势。裁判应结合次数、语境、比赛局势、影响及是否及时停止认定。

4.9 禁止直播。除经主办方事先书面授权外,选手在参赛过程中不得自行或协助第三方进行实时直播、同步转播、录播后即时发布,不得实施可能泄露比赛画面、战术、未公开赛果或其他赛事信息的行为。

5、线上与线下赛事配合

5.1 线上监管。线上赛段中,选手不得拒绝裁判以观察员或赛事工作人员身份进入比赛,不得拒绝或妨碍远程视频监督、录屏、记录和转播,不得遮挡比赛环境或指使他人干扰监管。

5.2 线下安排。获得线下参赛资格的选手应服从主办方合理且已通知的安排,包括出行人员、集合时间、出行方式、住宿、证件提交、场馆动线、设备调试、定妆、拍摄、采访、彩排、比赛和颁奖。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妨碍或擅自变更。

5.3 拍摄与采访。选手应按照赛事文件及合理通知,配合定妆照、宣传片、赛前赛后采访、直播连线及其他赛事宣传制作,不得故意缺席、拖延、扰乱或提供明知虚假的公开信息。

5.4 场馆秩序。选手应遵守场馆安全、消防、出入、保密和财物管理要求,不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阻拦工作人员、损毁财物、攀爬设施或实施其他危及人员安全和赛事秩序的行为。

5.5 烟草与酒精。比赛过程和赛事场馆内不得提供或使用烟草制品、电子烟、酒类或含酒精饮料,不得在醉酒或受其他足以影响判断、操作、安全或赛事形象的物质影响下参赛。

6、言论、社交及公共形象

6.1 合法言论。选手不得利用游戏、赛事、直播、采访、社交媒体或其他渠道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利益、侵害英雄烈士权益、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宣扬邪教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犯罪内容、侮辱诽谤他人或侵害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6.2 暴力与威胁。选手不得实施、教唆或威胁实施肢体攻击、暴力损毁财物、恐吓、要挟、跟踪、围堵或其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和心理安全的行为。

6.3 侮辱与仇恨言论。选手不得使用淫秽、粗俗、辱骂、诽谤、中伤、攻击性或仇恨性语言,不得通过账号昵称、游戏公屏、论坛、贴吧、直播平台、微博、微信、QQ或其他渠道侮辱主办方、对手、观众、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6.4 歧视。选手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性取向、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财产状况、疾病、残障或其他身份特征实施侮辱、贬损、排斥、仇恨或歧视行为。

6.5 骚扰与性骚扰。选手不得持续或一次性严重骚扰、跟踪、孤立、排挤、威胁或强迫他人,不得实施不受欢迎的性言论、性暗示、性接触、性威胁、性强迫或以利益交换性行为。

6.6 违规露出。选手不得在比赛、直播、采访或官方活动中展示可能造成违法、不良社会影响或明显引起受众不适的身体部位、服饰、纹身、标语、图片、声音、视频或其他内容;经工作人员合理要求,应立即遮挡、移除或停止展示。

6.7 与终身禁赛人员共同内容。现役或处于赛事注册有效期内的选手,不得与已被主办方或其认可的赛事管理机构处以终身禁赛的人员,以同屏、同框、连麦、组排或其他共同参与形式进行游戏直播、录制节目、制作或发布游戏相关内容,不得借由第三方账号规避本条。参赛者如与终身禁赛人员存在合作、经纪或亲属关系,应及时向主办方如实申报。

6.8 赛事及合作方声誉。选手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或实施足以实质损害赛事、游戏、主办方、赞助商及其他合作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真实事实的合理评价、依法投诉举报、配合监管司法机关及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受本条限制。

7、保密、商业与廉洁行为

7.1 赛事保密。选手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的赛程、名单、赛果、战术资料、裁判材料、调查证据、技术检测方法、舞台、场地、流程、宣传物料、制作信息、商务信息及其他明确标注或依其性质应当保密的信息。

7.2 未经许可发布。选手不得违反已经明确告知的禁发要求,通过明示、暗示、截图、直播延迟差、社交媒体、授权他人代发或其他方式提前发布或泄露赛事信息。

7.3 商业展示。未经主办方书面批准,选手不得在比赛区域、直播画面、采访或官方活动中展示广告、竞品标识、政治性标识或其他未经批准的商业信息。个人赞助与赛事赞助发生冲突时,应遵守主办方事先公布的品牌露出标准。

7.4 阴阳合同。选手不得与战队、教练或其关联方订立用于隐瞒真实交易、规避赛事审查、转移不正当利益或影响赛事公平的阴阳合同,包括无真实商业目的、对价明显异常、应备案而未备案或以多份合同记载不一致权利义务的安排。

7.5 违法犯罪活动。选手不得直接或间接组织、引诱、帮助、教唆、胁迫、授权或参与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监管要求的活动,不得利用赛事身份、账号或影响力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8、违规认定与处理

8.1 违规未遂及帮助行为。选手已经实施或试图实施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即使未取得预期利益或未造成最终结果,主办方仍可根据完成程度、主观过错和实际危害处理。组织、教唆、帮助、提供账号或设备、隐瞒证据、从违规中获益或报复举报人的,可按共同违规或从重情节处理。

8.2 调查配合。选手应如实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交说明、账号记录、设备信息及其他必要材料。拒绝、拖延、隐瞒、销毁证据、串供或虚假陈述构成独立违规。掌握具体可信重大违规线索的,应通过主办方指定渠道报告,不得报复善意举报人。

8.3 证据。服务器日志、录屏、直播录像、环境视频、检测结果、裁判记录、通信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材料均可用于认定事实。关键记录因选手原因缺失的,主办方可结合其他证据作出不利判断。

8.4 临时措施。为维护公平、保护证据或避免损害扩大,主办方可在调查期间采取暂时停赛、限制账号、隔离人员、暂缓赛果和奖励、限制进入比赛区域等措施。临时措施不当然表示最终认定违规。

8.5 处罚种类。主办方根据违规主体、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影响范围和实际后果,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处罚:

  • 提醒、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或通报批评;
  • 责令停止、改正、公开澄清、删除违规内容、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
  • 当场罚下,限制进入比赛区域、场馆或参加相关赛事活动;
  • 取消选边权、禁用权、暂停申请权或专项规则规定的其他竞赛权益;
  • 局内处罚、扣分、判负、判定弃权,取消单局、单场、阶段或整个赛事成绩;
  • 扣减、取消或追回奖金、奖品、补贴、荣誉、奖项或评奖资格;
  • 适用专项赛事规则已经明确的罚款、违约金或赛事费用承担;
  • 取消参赛资格,暂停或终止注册资格,限期、永久或终身禁赛;
  • 依游戏服务协议采取扣减信誉分、限制匹配、暂停或永久封禁账号等措施;
  • 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及材料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8.6 战队责任。战队组织、指使、帮助、掩护、受益于选手违规,或明知违规而故意隐瞒、存在严重管理失责的,主办方可同时对战队及相关成员处罚。不得仅因选手个人独立行为当然处罚无过错的其他成员。

8.7 裁量因素。主办方综合行为的主观过错、完成程度、获利、影响、后果、重复违规、隐瞒毁证、主动报告、及时停止、补救和配合程度确定处罚。组织实施、报复举报人、毁灭证据、重复违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从重;主动停止、如实报告和有效补救的可从轻。

8.8 处罚决定与申诉。重大处罚决定应载明主要事实、证据、所依据的本规范具体条款、处罚种类、生效时间及申诉方式。选手可在公布或送达后72小时内向裁判长申诉。申诉不当然停止执行;复核人员与原决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9 同类危害行为。对于本规范未逐项列举,但其手段、目的或危害结果与已明确违规行为具有实质相似性,足以破坏竞赛公平、赛事秩序、人员安全、技术安全、赛事声誉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主办方可参照性质最相近的条款认定和处罚。